需要開采地下水和新打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取水許可。未經取水許可證批準,不得擅自打井、開采和使用地下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註重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重功能。
第五條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汙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嚴格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節約用水,降低用水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