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參考:
《教育法》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通過向學生銷售商品和服務或者變相銷售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