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整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指標包括以下類型:
(壹)補充耕地指標,是指通過實施土地整治項目可以占用耕地的非農建設項目所產生的補充耕地的指標,包括新增耕地面積、新增糧食產值和新增水田面積分項指標。
(二)新增耕地剩余指標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形成的新增耕地剩余指標,包括新增耕地面積、新增糧食產值和新增水田面積。
(三)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是指省內貧困縣批準實施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項目區用於農民安置的土地指標扣除老墾區開墾耕地面積(周轉指標)後節余的增減掛鉤指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指標交易,是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通過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平臺,通過全省跨市、縣行政區域的公開競價交易,使用本級預留的土地指標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用地指標調整,是指省級人民政府為確保省級以上(含下同)重大轉型項目和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占補平衡,跨行政區域有償限價調整使用省、市、縣三級預留部分用地指標的行為。具體工作由省自然資源廳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