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措施為:1,有毒有害水汙染物風險管理,建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清單;2.規定油類、酸性液體、堿性液體或劇毒廢液不得排入水中;3.規定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等廢棄物不得向水體排放或傾倒;4、含病原體的汙水應進行消毒,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國家對重點水汙染物的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後,報國務院批準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汙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汙染物以外的水汙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