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民事起訴狀”。
(二)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身份:當事人壹方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當事人壹方是法人的,應當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註明現住址和起止時間,有電話號碼的應當註明電話號碼。
(3)訴訟請求:寫明具體的訴訟要求和目的,如離婚案件中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住房安排等問題的意見。
(4)事實和理由:“事實”是指被告侵害原告權益的過程,應列舉相應的證據;“理”是指訴訟的法律依據。壹般先寫事實再寫原因,也可以穿插敘述。
事實經過和訴訟理由應當簡明、實事求是,事實敘述應當完整、真實、清楚。所列證據應當真實可靠,並說明其來源和可靠性。如果有證人,應列出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5)尾部:標明被訴人民法院名稱;質權人(起訴人)簽名(蓋章)。起訴人為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壹個切實的日期。“附錄”部分註明起訴狀的份數(根據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物證和文書的份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使用母語進行訴訟。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