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壹方當事人訴請確認的目的不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給付義務,而是請求法院明確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第二,法院審理確認之訴後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查封的財產,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