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公司對外投資不再受投資額度限制,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投資,不受凈資產限制。二是投資標的有所擴大。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也從舊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擴大到企業。第三,明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是股東會或董事會。公司對外投資是非常重要的商業活動,必須遵守規則。新《公司法》將出資提升為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只要涉及投資,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至於決議程序和生效條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章程中規定,也可以單獨作出決議。第四,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同的決策機構行使不同的決策權。對外投資的限額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第五,明確了公司對外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僅對所投資企業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不得通過合同、協議的安排成為投資標的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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