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只要獲得法律授權,就可以進行部分調查取證。只要符合各部門的相關規定,各部門都要積極配合律師進行相關取證。而且到目前為止,律師的取證方式有兩種。首先,他們必須憑借律所出具的介紹信或者向法院申請相關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取相應證據。只有通過這兩種方式,他們才能去居委會申請查閱相應的材料。
所以我們可以理解,其實律師可以向居委會申請調取相關資料,但必須具備這兩種申請順序,否則不能隨意向居委會申請調查相關資料,而且律師在調查過程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滿足相應的條件。如果他們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他們是處理不了的。當然,我們相關部門在這個過程中壹定要配合律師。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律師可以向居委會申請信息,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必須有相應的申請順序,才能查詢相應的信息,並且在查詢的過程中,必須配合相關的查詢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