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工作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壹般試用期包含在勞動期限內。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核,決定了公司是否會留住勞動者。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的待遇也不同。試用期與正式錄用的區別在於,用人單位有權因勞動者在試用期不合格而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權提前三天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