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見《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第壹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社會對殘疾人的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條殘疾人既是普通公民,也是特殊群體。作為普通公民,他們享有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所有權利。殘疾人作為壹個特殊群體,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權利,法律還規定殘疾人享有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優待和其他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以及平等機會、平等地位等社會平等權利。第三條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履行公民義務。他們要發揚樂觀進取、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做貢獻。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持有全國統壹發放的《殘疾人證》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綜合殘疾人員,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收入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殘疾人家庭和孤殘兒童,應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確保各項待遇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