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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營業執照上的超範圍經營,妳們國家有什麽相關的法律法規?

企業法人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號令發布,國務院第588號令第壹次修正,國務院第648號令第二次修正,國務院第666號令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條第壹款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壹次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條第壹款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經營單位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三)擅自變更主要活動的。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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