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材料。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2、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代理的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3、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2)驗收。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載明收到申請材料的名稱、數量和日期。
(3)復習。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並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4)承諾書。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或者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定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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