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壹)持卡人有權享受發卡銀行向其銀行卡承諾的服務,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對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二)申請人和持卡人有權了解其選擇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相關計算公式。
(3)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行索要對賬單,並有權要求查詢或更正不符賬目。
(4)借記卡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持卡人不再負責相應卡賬戶內資金的變動,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決定的除外。
(5)持卡人有權主張信用卡合同,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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