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款(173) 173條第二款(273) 273條第二款(279) 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拘留;
4.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損害是由公民自傷、自殘的故意行為造成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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