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就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向旅遊者進行告知和警示,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照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有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
或者不聽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和警告,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造成旅遊過程中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數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