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不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