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請問,如果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有兩個以上的法律重疊或者沖突,法官通常用什麽原則來解決沖突?

請問,如果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有兩個以上的法律重疊或者沖突,法官通常用什麽原則來解決沖突?

在我們的審判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妳說的這種情況。如果出現法律沖突,我們壹般遵循以下原則解決法律沖突:

1.子法從屬於母法。

也就是說,所有法律都從屬於憲法。如果子法與憲法(即母法)相沖突,則以母法為準。這被稱為從屬於母法的子法。

2.下位法優於上位法。

作為法律,制定主體不同,有的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有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的是國務院制定的,有的是地方省份制定的。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則以上位法為準。順序如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組成部門的法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的省會城市和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如深圳、大連)制定的法律。這就叫從屬法從屬於上位法。

3.前者的法律優於後者。

同級制定的法律時間不壹致的,以後制定的法律為準。

  • 上一篇:請問醫院除了醫療事故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 下一篇:民國陜西巨盜周壽娃做了哪些殘忍的事,拿人家的膽囊來治眼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