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在所有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怎麽算
1.試用期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計算,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差額部分;
3.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