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虐待動物,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進行虐待動物的表演或者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加區別地屠宰有礙防疫的動物,或者以不人道的方式撲殺動物,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以商業為目的,摘取活體動物的器官及其衍生物,出售動物器官,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本章所稱虐待,是指以殘忍的手段或方法故意使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傷害,或者以殘忍的手段或方法殺害動物。
實現有爭議的編輯
首先,立法沒有可操作性。什麽構成虐待缺乏量化標準,相關司法鑒定也不成熟。比如獅子有沒有因為它被“逼”或者被傷害,就很難界定。
第二,人類對動物的態度更多表現在道德層面,更多依靠道德約束,采用法律手段強制執行。矯枉過正可能適得其反。
第三,中國目前的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非常有限。在社會問題得到很好解決之前,動物立法顯得有些超前。
第四,立法客觀上會提高飼養保護動物的門檻,很可能給動物帶來傷害而不是保護。
五、少數民族的民族傳統沒有得到法律的妥善解釋,壹些傳統的娛樂形式可能會消失,如鬥雞、鬥牛等。另壹個例子是藏族節日,這是苗族人最隆重的祭祖儀式,自宋代以來壹直是壹個民族傳統。是否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