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協商壹致選擇或者變更合同糾紛適用法律。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壹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對法律適用提出異議的,視為當事人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作出了選擇。
第5條規定:
當事人不能選擇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在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糾紛的準據法時,應當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和壹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征,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
擴展數據:
美國、英國、加拿大的企業資質公證:
1,美國。委托國際公證律師或公證員進行美國公證,或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認證副本;將經過公證的公司主體資格送到美國外交部或州政府認證;把美國外交部認證的公司主體資質送到中國駐美大使館認證。?
2.英國。由英國公證人進行公證;送到英國外交部認證;將英國外交部認證的公司主體資質送到中國駐英國大使館認證。?
3.加拿大。由加拿大國際公證人進行公證;送加拿大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寄到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做大使館認證。?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