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真正重要的事實,移動方有法律裁判權,則應允許簡易判決。FN2美聯儲。中華人民共和國.56(c).黨的最初建立缺乏真實的負擔材料。纖維板公司訴Cat Rett,S.Ct,477,477,323,323-24,美國。L.Ed在2548和91年。2 d 265(1986).壹旦動的壹方遇到負擔,不動的壹方就必須超越原告的訴狀,通過庭審證據,認定具體事實來說明壹個真實的問題。身份證.;聯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56(c).書面陳述和移動文件中的結論性或推測性證詞不足以改善真實的事實和簡易判決失敗的問題。桑希爾的出版物“G公司訴GTE公司”《聯邦判例匯編》第2集第594卷第730頁,第738頁(第九巡回法庭第1979頁)。
FN2 .原告錯誤地認為法院不應準予簡易判決的部分訴訟請求。(Opp攻擊8分).法院並不局限於處理整個索賠即決判決運動。《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6條允許法院批準“作為每壹項索賠或辯護的壹部分”的即決判決最高法院指出,“簡易判決規則的主要目的是隔離和處理沒有事實依據的主張或抗辯。”纖維板公司訴Caltrett,317,323-24,106 S.Ct in 477。L.Ed在2548和91年。2 d 265(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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