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誓。
質權是指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依法處分標的物的權利,提供質押的人稱為質權人,債權人稱為質權人。
第二,房貸。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清償前留置該財產,並在壹定期限後依法變賣留置財產,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權上。
擴展數據
特定差異
1,性質不同,約定抵押和質押,但留置權合法。
2、具體實施不同,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實施抵押權和質權,而留置權的實施要經過壹定的程序。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標的,作為債權償還的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法律規定的程序處分財產,並就處分所得的價值優先受償。
3.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1)標的物不完全相同。壹般來說,抵押權的標的是不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2)本質不同。抵押上的抵押人不轉移對標的物的占有,但質權不同。質權必須轉移標的物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