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激起千層浪,“四十六條”成為音樂圈壹個令人恐懼的名詞。國家版權局網站3月31日發布公告,開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這次修訂草案中,第四十六條值得註意:“錄音制品首次發表後三個月,其他錄音制品制作者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有人這樣總結《四十六條》:“旭日三個月就能唱完汪峰的歌,剩下汪峰沒歌可唱。”眾所周知,國內音樂的版權保護壹直很差,音樂人擔心如果這個新法的修改稿通過了,國內就沒有更多的創作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