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享受特殊待遇。它源於國家主權原則,是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之壹。在處理涉外產權關系中,不動產所在地法為準據法(即物的所在地法原則)已成為公認的原則。但這壹原則不適用於外國國有財產。壹國不得采取任何與擁有外國財產,包括使領館財產的國家的尊嚴不相容的措施。即壹個國家的國家財產在任何其他國家都受到特殊保護。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不能對外國國家財產行使管轄權,不能對其進行沒收、扣押或采取其他強制手段。根據壹般國際慣例,國家財產豁免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管轄豁免,即除非外國明確自願接受其管轄,否則不得強制另壹國受其法院管轄;
(2)訴訟保全豁免,即當該國為原告或被告時,除非明確表示同意,法院地國不得以其境內參與訴訟的國家的財產作為訴訟擔保為由,查封或扣押外國的財產;
(3)執行豁免,即壹國在外國法院參與民事訴訟時,無論是原告還是自願被告,外國法院的判決都不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