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根據妳的實際問題,妳租的房子不能稱為妳的住所,因為不符合我國對住所的定義。還有,如果妳長期住在朋友家或者酒店,那就不能稱之為妳的住所,可以稱之為妳的慣常住所。解釋如下:
1.《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居住地。公民從戶籍所在地遷出後未遷居他地且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
2.在中國無住所壹般是指在中國無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
3.戶籍是指居住在壹定區域的人,具有常住的含義。(胡長清:《中國民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第87頁。)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住所”。
擴展數據:
住和住是不壹樣的。居留是指暫時居留,但暫時居留不是指短暫的時間,而是預定的壹段時間,即特定業務結束後離開。壹般認為,壹個人沒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或者在外國有住所而在本國沒有住所的,以其住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