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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公安法規匯編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安法規匯編管理,維護公安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公安法規匯編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安法規匯編,是指將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公安規章和其他相關規範性文件按照壹定的體例和順序匯編成冊,由出版社公開或者內部出版的出版物。第三條公安部治安法規匯編由法制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管理的規定統壹管理。公安部業務主管部門和部屬院校內部出版的以培訓警官、指導業務或者教學為目的的法規,可以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部屬院校自行編纂,但應當送法制部門備案。第四條公安法規匯編壹般分為文件匯編、年度匯編或分類匯編、選編等。法制部門在編纂公安法規時,應當主動征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業務主管的相關法規的編輯意見,由法制部門統籌考慮,組織編輯出版。第五條公安部法制局編輯出版的公安法規必須采用標準文本,確保其準確性。規章的名稱、條文、批準發布機關、批準日期、發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內容和附件應當全文轉載,不得遺漏和隨意更改。第六條編制治安法規時,可以對公安部發布的法規進行技術處理,但不得改變原法規的內容。第七條公安法規匯編由大眾出版社或者其他中央出版社出版。第八條地方公安法規的編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按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地方治安法規匯編中,涉及治安法規或者公安部內部文件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部法制部門同意。第九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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