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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請專家來解決這個問題。是關於國際貿易案件的

1.汕頭市人民法院判決:在EXW貿易術語中,交貨的概念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如工廠、車間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時,交貨即完成。本案中,B公司已經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A公司,A公司也完成了對B公司的付款,從法律角度來看,對價已經支付,雙方都完成了付款交付。甲提出將貨物暫存於丙廠,實質上是委托丙廠保管貨物,其行為與乙無關,乙公司已盡到交付義務,不應退還貨款。

2.仲裁機構的裁決如下:本案中,買方訂購的2000噸小麥與另外3000噸混合在壹起,沒有證據證明賣方指定了屬於不同買方的貨物。這導致賣方後來聲稱買方的2000噸小麥完全丟失的說法缺乏依據。根據專業化前貨物風險不轉移的法律規定,仲裁庭認為,2000噸小麥的風險並未轉移,賣方應對這壹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1),貨物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前提。根據法律規定,風險在貨物指定之前不轉移。

在這壹點上,我不敢茍同。我認為商品的專業化在任何貿易條件下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本案。

4.貨物特殊化,是指通過訂立合同、對貨物進行標記、提交文件、向買方發送通知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明貨物已歸屬於相關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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