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增加了兩個方面。
壹是在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情況下,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行使相關調查權。具體內容是: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說明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產權登記資料;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偽造或者日後難以取得的文件和資料,應當先行登記保存。
二是規定了相關人員在調查中的配合義務和法律責任。即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不構成犯罪的按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