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任何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的人都不能聯系當事人。這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當事人家屬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律師有專業資格會見當事人。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可以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並為當事人提供有利的法律援助,告訴他們下壹步該說什麽、做什麽,安撫他們的情緒。畢竟他們前期壹直被關在看守所裏。如果什麽都不知道,也可以幫家人傳個話,包括前期為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後期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不起訴、緩刑、減刑等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