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權利是壹種法律資格,來源於規則模式下的授權,權利行為實際上是壹種授權行為。也就是說,公民行使權利的內容小於或者等於法律允許或者授權的範圍,不得超越。
模式是指當公民具有法律資格,或者某種身份,在特定事件中擁有請求權、保護權等特定權利時,只有取得資格後才能通過法律手段實現,是權利實現過程的限制。
我給妳舉個例子。比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這是壹種基於債務關系事實的請求權。這壹權利是法律賦予和確認的,但債務人的請求權不是任意的,不能通過強制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行使。比如某包工頭被工地包工頭拖欠工程款,第二天帶領黑社會人員到工地阻撓施工,索要工程款。這種形式是非法的。但他有權索賠,只是方式不對。
至於妳自己舉的例子,可能不太合適說明這個問題。這裏試著分析壹下。
嚴格來說,法律並不禁止公民在街頭謀生。但是,城管部門的執行理念並不是這樣。如果不禁止,應該是合法的,但不是直接授予的權利。權利也分俠義和廣義。廣義來說,不禁止就有可以做的權利。俠義的觀點就是我剛才指出的法律的明確授權。所以,在街上謀生應該是廣義的權利,所以不容易分析妳的問題。這個問題的實質其實是指俠義權利的範圍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