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和國際、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