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刑法》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可能承擔以下三種法律責任:1。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成立後,註冊資本抽逃的股東應當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的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返還其出資的本金和利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全部抽逃出資,公司催告股東返還,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返還其出資的,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也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其出資的本金和利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 *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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