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配方式,由於購房方式不同,分配方式也不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2.如果房子是壹方婚前全款購買,婚後加了另壹方的名字,則視為贈與雙方登記的名字,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 * *與* *之間財產分配的方法和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