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