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不吸收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2)客觀要素。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以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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