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其運營的電商平臺“不同於傳統的社交電商,具有獨特的優勢。①自購省錢:海量貨源,保證低價;2分享賺錢:所有店主、經理、總監都不用囤貨,只要推薦好友下單,就能賺到商城給的推薦獎勵;3消費即投資:每壹次消費、分享、銷售都會被商城記錄,永久有效,未來會兌現為獎勵,並隨著平臺的成長而增值。”宣傳。經查,當事人未能提供該電商平臺App實際運營中與宣傳相關的證據材料,且從未提供過上述服務,不具有獨特優勢。2021年7月,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福田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個案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未能提供電商平臺App實際運營中與宣傳相關的證據材料,從未提供過上述服務,不具有獨特優勢。他們的行為屬於《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服務不存在的情形,以虛假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
合規提示
如果廣告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則構成虛假廣告。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四條第壹款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壹)項的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虛假廣告:
(1)商品或服務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