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查批準。營級或者專業技術10級以下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級、專業技術九級以上軍官與同級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由其所在單位的上壹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由總政治部審批。第九條現役軍人須提前壹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備案材料;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婚姻登記的依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壹百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