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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的處罰是什麽?

法律分析:留置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壹種法律措施,有助於案件的偵破。拘留措施不是刑事拘留。“留置”措施是壹種涉及被調查人人身自由的嚴厲措施,是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前不采用的通常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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