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退伍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壹條。軍官退休後,國家通過離休、退休、轉業、按月發給退休費、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