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能住上自己的家。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3、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與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方式:
1.農民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糾紛,雙方應當尊重歷史,相互讓步,協商解決。雙方協商成功,最好能簽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或雙方可向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辦公室等受理機關申請處理。辦理申請時,應當寫明: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附爭議土地示意圖;相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住址。
以上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的相關政策文件——農村宅基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