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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合同法中有沒有關於欺詐脅迫下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相關規定?

無效,合同法有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以下也是合同法中關於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規定。

第九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a)債務已按照合同履行;

(二)合同終止;

(3)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合同可以解除。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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