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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3、為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點品種;

4、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5.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

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信息,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進壹步調查。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相關信息,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行政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風險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和資料。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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