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特點是:第壹,支票是委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是特殊的,必須是具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次,我國只有即期支票,沒有支票的受理制度。
1)絕對項:①註明“查”字;②無條件支付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⑤發行日期;⑥出票人簽名。這是票據法中的壹項必備條款。如果缺少某壹項,票據無效。
(2)相關事項: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意思是《票據法》規定應記錄而未記錄。如果沒有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推定,不導致票據無效。
(3)非法定項目:①檢查的目的;②合同號;③約定違約金;(4)法院的管轄權等等。非法定項目對支票無效。
特性
1,使用方便,程序簡單靈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