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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所謂的支票上開出的即期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於匯票的相關條款,所以我們只介紹不同於匯票的支票的特殊條款。

支票的特點是:第壹,支票是委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是特殊的,必須是具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次,我國只有即期支票,沒有支票的受理制度。

1)絕對項:①註明“查”字;②無條件支付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⑤發行日期;⑥出票人簽名。這是票據法中的壹項必備條款。如果缺少某壹項,票據無效。

(2)相關事項: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意思是《票據法》規定應記錄而未記錄。如果沒有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推定,不導致票據無效。

(3)非法定項目:①檢查的目的;②合同號;③約定違約金;(4)法院的管轄權等等。非法定項目對支票無效。

特性

1,使用方便,程序簡單靈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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