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崗教師服務期不滿3年的,不能借調。在鄉鎮工作2年內,不得調動;已滿2年不滿5年的,可以在鎮村之間轉移。因特殊原因確需調離鄉鎮的,須經市(州)黨委組織部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
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
第七十條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四級研究員以上或者相當級別的領導職務。
調任人選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轉送機關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對轉送考生進行嚴格考察,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轉送考生進行考試。
第七十壹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的調動,應當符合擬擔任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並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數量內進行。
省部級以下領導成員要有計劃、有重點地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特殊工作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部調動。
上級機關要重視從基層機關公開選拔公務員。
第七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通過掛職等方式聘任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臨時聘用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