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簽名不壹定是直系家庭成員。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委托書可由患者本人簽字。但為了避免手術帶來的風險,醫院會要求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在手術和麻醉同意書上簽字。醫院這麽做主要是為了規避手術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可能給醫院和醫護人員帶來的麻煩和糾紛。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在造成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確定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可分為:(1)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2)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