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於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 1983於2月8日頒布。
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相關貨物和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壹)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金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金銀進出口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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