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它不是影樓的,也不是妳的,而是給妳拍照的攝影師的。
由此,底片(包括數碼底片)歸作者所有,照片的復制權、展示權、發表權歸作者即攝影師所有。除非您同意,否則您的未經授權的出版和給朋友做廣告是侵權行為。但是妳把照相館的照片送給朋友,不屬於侵權,因為不涉及版權的內容,只是產權的轉移。
相紙的流通是物權的轉移,而照片上所承載的內容的復制和展示是著作權的範疇,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但作者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不得侵犯您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使用肖像進行營利活動,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而在這裏用於廣告宣傳,則侵犯了妳的肖像權。
再比如發布妳的不雅照,可能會侵犯妳的名譽或隱私。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有合同的,按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