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實際,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市區、郊區、城市居民區、工礦區、旅遊區、機場周邊為禁止養犬區;遠郊區縣養犬區的地理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禁止在養犬區內養犬,養犬人(包括養犬單位)必須報所在區、縣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後,方可養犬。全市養犬管理由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統壹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市區和郊區由區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未設環境衛生管理局的區(縣)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負責。
在禁止養犬區內,因工作和生產需要,專業戶飼養的警犬、軍犬、科研教學用犬和肉犬,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養犬的,必須由養犬人(含養犬單位)報所在區、縣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登記證後,方可養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