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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決銀行貸款給別人?

法律分析:將銀行的貸款借給他人,符合“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高息放貸”的情形,法院會認定其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以賺取利息差為目的,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並以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高利率貸給借款人,且借貸的約定利率明顯高於貸款的約定利率,屬於“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息放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向金融機構借貸;(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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