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NPC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壹條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NPC常務委員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NPC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NPC常務委員會會議壹般每兩個月舉行壹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可委托副董事長主持會議。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第五條委員長會議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和擬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以發出臨時通知。